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鼓励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高入低出将被列入高风险
今天,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8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针对租房平台,《征求意见稿》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市场频频出现高入低出的高风险竞争手段,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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